从电子数据存证的角度,浅谈怎样有效规避网络购物风险
案例分析 | 从电子数据存证的角度,浅谈怎样有效规避网络购物风险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新兴的商业运营模式,当前特别是受疫情形势的影响,现在网上购物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去年我国前三个季度的网络零售市场销售额大约是8亿元,同比上涨9.7%,实物商品网购零售总额已达6.6万亿元,同比上涨15.3%,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3%,较2019年同期提高4.8%。
另据,我国较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自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新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000件。其中,30.78%是食品安全问题。22.56%是消费者认为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21.65%是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注,9.15%涉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
2020年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一度广大居民居家防疫,许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遭遇到的质量问题、虚假宣传问题也是频频登上新闻头条。如:前有辛某卖”糖水燕窝“,后有罗某”假皮尔卡丹羊毛衫“,近期又来了一位高某网红直播带货翻车。当前,尤其是直播购物里面有个别商家为了逃避商品中间的价格、宣传等问题,在给各个网络主播设置专拍链接,让消费者通过卖家专门设置的商品购买来链接,并进行购买下单。当你再去找此商品链接时,发现商品相关的价格、产品详情页面已然“人去楼空”。网购消费者甚至收到商品的储存、清洗说明都没有,使消费者叫苦不迭。
案例:2020年9月30日,马某在某宝上面的林某店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该商品在10月2日18:30,由于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名、再验货,马某遂后在快递底单上签署“外包装完好”并签名。马某拆开笔记本电脑包装后发现笔记本外壳有严重的破损问题。便于19:30告知该店客服破损情况。卖家林某以该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已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为由拒绝退货。
此案例中存在的疑点:从购买下单到签收验货这段时间所构成的电子合同有效期内,消费者是否有权力提出退款退货的要求。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在现实中有种情况,网络交易平台即是销售者的情形,如网站自营类产品,或者网站自营其自行生产产品,那么该网站的网络交易平台身份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身份重合时,自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权利。
第一,在您网购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优质且名誉度比较高的品牌店进行购买下单,对于那些知名度和评价都低的品牌店须格外谨慎小心。
第二,网购虽然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便捷,但遇到精密度高且价格比较高的商品须要再三斟酌考虑,较好到实体店购买。如果非购买不可时,要特别注意保存相关电子证据材料,如交易凭证、商家所提供的商品页面的详细信息,以及与卖家之沟通内容等等所有电子数据信息文件,当然也要留心商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截图实认证信息。这些信息是当买卖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证据。
《民法典》中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一旦买家与商家产生交易纠纷,买家所提供的电子信息文件物证,如:沟通内容、商品页面信息、交易凭证等,将作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交易内容上都是商家对于商品出现价格或质量等问题,所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第三,仔细阅读商家给出的商品售后条款,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积极与商家、经营者、网购平台沟通,才是及时减小经济损失的捷径。
第四,《民典法》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电子购物合同为交付商品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时需要注意,风险自交付时移转。也就是说,在签收快递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商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购物人收到您的商品后要先及时验货,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如拍照留存)并反馈商家或网购平台,也可通过工商部门以及法律追责等途径维权,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网络购物中通常的商品交付方式为快递交付,有些地区受疫情影响,快递周期延长,交付方式向无接触转变,交付后签收时间直接影响退货时效计算。通常商家和消费者约定为7天无理由退换,也有约定30日可退换情形,具体退换条款以购物时的页面提示为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发现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不仅可要求退货,还可视具体情形主张三倍或十倍赔偿。在去年疫情防控初期,口罩类物品容易引发此类纠纷。某些口罩网店存在不当标识问题。如:普通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名称载明“医用外科口罩”、“防病毒口罩”字样,点进商品内页才标明为防花粉、美容口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作为网络购物店铺的经营者或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正确标识商品关键信息,避免故意载明错误信息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退货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并不当加重物流负担损害网络商业运营方式和网络购物环境。